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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在反映问题:
网友:“开发商违规收取水电入户费的咨询!”
请问,开发商收取水电入户费是否违规,如果违规依据的是几号文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经查:根据《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豫价房子〔〕号})第五条第4项,结合《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平政〔〕61号)和《平顶山市物价局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鲁山叶县等五县(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平价房〔〕17号)文件要求。从年12月22日起,鲁山、叶县、郏县等五县(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项目主体均应缴纳城市配套费。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销售实行“一价清”,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此留言因未提供详细信息,无法展开调查。若出现物业公司、开发商违规收取相关费用时,请保留相关证据,及时拨打进行投诉。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下一步,我们将依法履行好消费维权职责,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要着力加强消费维权事前教育引导,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
来源:人民网领导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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