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锅贷中最核心的问题让背锅人洗清投资人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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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北京背锅贷的核心问题已经不是背锅房主如何被骗,而是资方与诈骗行为人到底有没有关系?是什么关系?

背锅贷的客观事实是:诈骗行为人明知背锅人没有钱只有房,就把背锅人包装成借款人,通过背锅人的房产来骗钱;虽然无法证明所有的资方都知道钱要去向诈骗平台,但所有资方都是诈骗犯找来的,所有贷款事宜都是资方与诈骗犯一起商议的,所有资方都清楚背锅人无还款能力,只有用房产抵债背锅的条件,因此见房就贷。归纳起来,所有背锅贷中都存在着以下三个雷打不动的客观事实是:

1.资方都是诈骗行为人找来的。

2.资方见房就贷:资方知晓或应当知晓钱要流向诈骗平台,利息是诈骗平台支付的,房主没有正常的贷款需求,也无还款能力,但有房产做抵押,具有替平台背锅还贷的条件,所以资方才把钱通过房产拥有者的卡借给了诈骗平台。

3.所有提供给金融机构的关于背锅人的贷款资料都是资方的渠道或诈骗平台伪造的,都是假的。谁造假谁犯罪,犯的是贷款诈骗罪(诈骗平台)或骗取贷款罪(渠道)。这个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行为公检法是绕不过去的,只要这个罪行被忽略了,我们背锅人将拿起法律的武器一直抗辩到最高法院。

仅凭这第1、2条客观事实,就能说明背锅贷的诈骗行为人骗到的钱不属于背锅人,而是资方的,背锅贷的真正被害人是资方。这两条客观事实是认定资方为被害人的充分条件。这也是为背锅人洗清冤屈的法律依据。

第3条更能说明金融机构是背锅贷的被害人,与此相似的类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大量的判例,这种行为被称为“借名贷款”或“顶名贷款”。

除了以上三条充分条件,各个诈骗平台还存在如下事实能够进一步佐证诈骗行为人骗到的钱不是背锅人的:

1.诈骗行为人明知背锅人没有钱,但他们知道资方有漏洞可钻,能够通过背锅人的房产从资方那里骗出钱来。而将这个漏洞运用到极致的实施方就是助贷,助贷能协助诈骗平台完成的诈骗目标即骗到资方的钱。

2.几乎所有的贷款都需要通过助贷,而助贷常年跟诈骗平台合作,他们应当且完全知晓钱是诈骗平台要用,知晓实际用款人为诈骗平台。助贷全权代理了资方的贷款审查事宜,只要助贷送去的客户,资方来者不拒。这说明,要么助贷是替资方干坏事的“临时工”,要么助贷与诈骗平台一起欺骗资方,助贷就是不折不扣的诈骗共犯。可这个事实至今被一些办案的公检法忽视,尤其是朝阳公检法、三分检和三分院,没有调查助贷,干尽坏事的助贷一直逍遥法外。

3.在背锅贷中,部分资方是助贷更是资方。比如个人银主陈娟、张衡、大昌典当行、赵然、黄海贝、梁龙、梁涛、黄国梁、鸿诚祥兆、绿色中国等;他们从年开始跟诈骗平台合作,他们完全知晓实际用款人就是诈骗平台。

4.在背锅人的认知中,助贷就是资方。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背锅人认为助贷就是资方,助贷教唆背锅人撒谎时,背锅人认为资方已经与诈骗平台达成了借款合意,而且既然资方让这么说,那就只能这么说,否则流程就走不下去。

5.很多背锅人的银行卡和U盾被诈骗行为人收走了,背锅人对涉案资金没有享有法律意义上所有权,钱不属于背锅人。钱从资方出来后就直接到了诈骗行为人手里。这更加说明资方或助贷是完全知晓这种情况的。

6.贷款下来之时,诈骗平台都早于背锅人知道。是诈骗平台通知背锅人贷款下来了的。资方或助贷告知了诈骗行为人,说明资方或助贷知晓钱的去向。

7.助贷为何如此卖力?看看他们所获得的高额不当得利就知道了。

结论:钱是资方的客观事实雷也打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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