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研究(二)司法现状考察
如果认为虚拟财产是刑法上的“财物”,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自然可以成为相关的财产犯罪,如果不承认虚拟财产为刑法上的“财物”,则相关行为难以成为财产犯罪,而只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成立计算机数据犯罪。那么,实践中是如何定位虚拟财产的呢?
一、将虚拟财产作为刑法上的财物予以保护的裁判及其主要理由
1.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粤06刑终号
虚拟财产概念中的“虚拟”二字,不是指价值虚幻,更不是指法律性质虚假,而只是为了与传统的有形财产相区分。我国《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和其他财产等无形物,属于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根据文义解释,公民能够独占管理的,可以转移处置的,具有价值性的物(包括无形物),均可以认定为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能够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分析本案,首先,涉案虚拟财产能够被公民独占管理。26名被害人的报案陈述及三上诉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能够证实,游戏玩家在盛大公司注册游戏账户后,可以将用现金购买、用虚拟财产置换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游戏装备及虚拟货币存储于前述游戏账户内,形成对该虚拟财产的支配与控制,并排除其他游戏玩家的使用。其次,涉案虚拟财产能够被公民转移处置。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对虚拟财产的流转与交易。前述证据还证实,盛大公司既允许玩家在游戏中拾取、抛弃相应游戏装备,亦允许玩家使用实物货币以一定比例兑换虚拟货币,并将虚拟货币作为游戏世界的流通工具。该内容与电子证据反映的客观事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涉案的游戏装备与虚拟货币可以被游戏玩家转移处置,可以成为被侵害的对象。再次,涉案的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属性。涉案的虚拟货币不同于身份认证信息类虚拟财产,一方面,它们能够帮助玩家购买游戏装备,获得游戏装备后玩家可以获得更好的游戏体验,即涉案的虚拟财产能够满足玩家的精神需求,具有使用价值;另一方面,经原审法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吴某等约名被害人的报案陈述以及三上诉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可以证实,涉案虚拟财产的有偿转让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即涉案的虚拟财产具有交换价值与市场需求。因此,涉案的虚拟财产应当认定为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2.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案号:()浙刑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明确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二是理论研究方面,将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财产犯罪具有合理性;国民早已知悉并频繁使用无体物、虚拟财产的概念,将虚拟财产解释为刑法上的财物,不会侵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三是判例方面,广东高院发布年互联网十大案例对盗窃虚拟财产的进行定罪处罚。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曹原骗取他人的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8号
虚拟财产和现实生活中的货币是紧密相联的,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理应得到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同等的保护,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此外,虚拟财产也属于私人财产,能为人们控制和占有。虚拟财产不是游戏系统本身就存在的,它是游戏者通过脑力劳动并伴随着金钱和时间的投入而取得,是游戏者通过脑力劳动触发游戏程序创造出来的,因此,游戏者理应对其创造出来的虚拟财富享有所有权。由于游戏者可以通过售卖、赠予等方式享有对虚拟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虚拟的财产可以在游戏者之间进行自由流转,为每个游戏者独立控制和占有,因此虚拟财产属于游戏者的私人财产。本院认为,游戏装备属于游戏者的私人财产,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上诉人颜亿凡盗取游戏者游戏装备的行为并非简单的违反游戏规则,而是侵犯了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应构成盗窃罪。
4.慈溪市人民法院案号:()甬慈刑初字第号
游戏银子是网络游戏中的一种虚拟财产。游戏运行商按照游戏软件程序本身所产生的游戏账号及游戏装备并不具有财产价值,但游戏玩家以真实货币为对价,通过交易取得虚拟财产,已在该虚拟财产上添附了现实的财产权利,从财产保护的平等性出发,对窃取已添附现实财产权利的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盗窃数额应以所添附的现实财产价值予以认定。
5.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金刑二终字第2号
二被告人利用非法获得的被害人的游戏帐号和密码,将帐号内的“点卷”、“元宝”等虚拟财产转移,在网上变卖获利。因此,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虚拟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6.慈溪市人民法院案号:()甬慈刑初字第号
游戏币是网络游戏中的一种虚拟财产。游戏运行商按照游戏软件程序本身所产生的游戏账号及游戏装备并不具有财产价值,但游戏玩家以真实货币为对价,通过交易取得虚拟财产,已在该虚拟财产上添附了现实的财产权利,从财产保护的平等性出发,对窃取已添附现实财产权利的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盗窃数额应以所添附的现实财产价值予以认定。
7.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豫13刑终号
虽然虚拟财产以数据形式存在,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价值属性,虚拟财产的主体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处分该财产,甚至可以因交易行为而给虚拟财产的主体带来经济利益,故而其在一定条件下具有财产的属性应受法律保护。
8.慈溪市人民法院案号:()甬慈刑初字第号
游戏账号及游戏装备是网络游戏中的一种虚拟财产。游戏运行商按照游戏软件程序本身所产生的游戏账号及游戏装备并不具有财产价值,但游戏玩家以真实货币为对价,通过交易取得虚拟财产,已在该虚拟财产上添附了现实的财产权利,从财产保护的平等性出发,对窃取已添附现实财产权利的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盗窃数额应以所添附的现实财产价值予以认定。
9.淅川县人民法院案号:()豫刑初号
虚拟财产能够满足用户的某种互联网使用需求,用户为获得某项虚拟物品,往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财物等,网络运营商对虚拟物品数量的控制也会影响到市场供求关系,用户可通过登录账户对其网络虚拟物品进行支配,我国的法律亦未禁止个人拥有虚拟财产,因此虚拟财产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应当通过民法、刑法等予以保护。
10.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案号:()乌中刑初字第60号
“网游装备”属于虚拟财产,是玩家向游戏运营商付费后,通过完成游戏中一定的任务、自行打造或者练级后获得的。尽管“装备”仅仅以电磁记录的方式存在于网络和游戏程序中,但玩家投入了时间、精力和金钱方能获取,属于劳动成果。这一劳动成果可以通过出售换取现实生活中的货币,因此虚拟财产也具备商品的一般属性,即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网络虚拟财产毕竟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财产,由于其虚拟、无形的特性,处理时应与一般的财物有所区别,在量刑时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11.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案号:()赣刑初54号
涉案被诈骗的游戏装备虽是网络虚拟财产,但仍可通过在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价格予以评价,部分装备的销赃套现金额亦客观反映了涉案的游戏虚拟财产已经在市场上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价值,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确定的诈骗数额予以认定。
12.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案号:()津刑初号
涉案财物“虎牙佣金”为虚拟财产,其价值仅能通过“虎牙”网络虚拟平台实现,并不具有社会流通性。而“虎牙佣金”在“虎牙”直播平台的变现率仅为30%,其余的70%账面数额始终在“虎牙”直播平台的控制之中,由平台占有处分。匡源浩客观上是不能对“虎牙佣金”中70%的账面数额进行转移占有、处分变现,“虎牙佣金”中70%账面金额是匡源浩无法窃取、转移占有的财产。故本案的犯罪数额不应依照虚拟的“虎牙佣金”账面数额来认定,而应以匡源浩可实际转移占有的现金价值为准。
1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沪01刑终35号
游戏币属于虚拟财产,对于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财产数额,可以通过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交易价格来确定,但直接以被修改的“元宝”充值数据对应的金额,即游戏币的充值交易金额认定为盗窃数额不尽合理。A公司作为游戏代理商,对于玩家购买“元宝”游戏币收到的充值金额,既包含了A公司与游戏开发商的结算金额、渠道合作分成、运营成本支出,还包括该公司可能赚取的利润,该部分利润属于A公司的预期收益,不宜认定为被害单位实际遭受的损失。
1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浦刑初字第号
网络游戏中的游戏金币虽然是一种虚拟财产,但是其在网络游戏中的作用决定了其可以被人占有、使用等。一般情况下,游戏玩家要取得游戏金币除了要花费时间、精力外,还要支付购买游戏点券的费用、上网费等,且该游戏金币在现实生活中可以交易,故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具有现实财产的属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15.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案号:()湖吴刑一初字第号
涉案的财物虽是Q币、点卡等虚拟财产,但可变卖为现金,在网上实施侵入被害单位账户并秘密窃取Q币、点卡等行为,侵犯了被害单位在现实生活中受刑法保护的财产权利,且数额特别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16.邓州市人民法院案号:()邓刑一初字第号
网络虚拟财产是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账号中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是游戏玩家投入了一定的时间、精力、金钱所取得。可通过网上出售、转让等方式进行交易,具有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具备财产性属性,应受法律保护。
1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案号:()徐刑初字第号
涉案游戏点卡数据包括游戏点卡的充值卡号和密码。游戏点卡一般是由网游公司发行的,用户可以通过购买游戏点卡为自己的游戏账户充值,以获取相关增值服务或购买公司提供的等值服务,具备用价格衡量的交换价值。
18.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案号:()浙刑初号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现实的财产价值,被告人崔二红的行为直接指向他人的现实财产利益,案发时具有确定性,辩护人以虚拟财产价值波动较大、应与一般财产区别对待,并据此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19.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动、何立康网络盗窃一审案
最高法公报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11期(总第期)
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电子文件如果与案件关联,并在与其他证据印证后能够客观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依法可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二、行为人通过网络实施的虚拟行为如果对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刑罚惩罚。
三、秘密窃取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的,应当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实际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确定盗窃数额。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财产数额,可以通过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交易价格来确定。
Q币和游戏点卡在现实生活中的交易价格有多种:1.网络公司在网上标出的销售价格;2.网络用户在网外互相交易形成的价格;3.网络公司与代理商之间交易的价格;等等。具体到本案说,应当以网络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实际交易价格来确定被盗Q币和游戏点卡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财产数额。因为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被害人的财产一般就会受到相应的损失,盗窃数额与被害人受到的财产损失密切相关。毕竟只有现实生活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公私财产,才是刑法要保护的客体。本案中,用被害单位茂立公司与腾讯公司、网易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换价格来计算被盗Q币和游戏点卡在现实生活中代表的财产数额,能准确反映茂立公司遭受的财产损失。在目前对Q币和游戏点卡的盗窃数额如何计算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起诉书没有按网上公认的Q币和游戏点卡销价计算,而是按照茂立公司购进时实际支付的价格认定盗窃数额,不仅有其合理性,而且也有充分的证据,应予认定。对本案被盗Q币和游戏点卡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财产数额,无需经权威机构作价格鉴定。(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1目规定,盗窃传统流通领域里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盗窃数额。)
2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案号:()徐刑初字第号
本案存在被害人,被盗游戏币均系被害人花费一定成本购买,具有市场价值。
2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粤01刑终号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侵占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本案涉及的游戏道具是计算机软件运行后生成的结果,是一种虚拟财产,但该虚拟财产是可以通过现实的交易转化为货币,具有现实财产的属性。
22.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陕03刑终96号
以太坊币、EOS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财产,是互联网的产物,依托于互联网而存在,虽然我国不承认其货币属性,认为其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但其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自由,且其具有可兑换性,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能够兑换成实际的货币,故其应当属于刑法保护的财物范围。
23.赤壁市人民法院案号:()鄂刑初号
被告人陈立枫在网络上盗取他人游戏分,游戏分虽是一种虚拟财产,但是其在网络游戏中的作用决定了其可以被人占有、使用等,它是玩家投入了时间、金钱、精力积累取得,具有交换价值,能够体现现实中的一定财产价值,且被告人窃取的游戏分系被害人购买所得。
24.丰县人民法院案号:()苏刑初33号
根据工信部《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网络域名是指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域名的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其具有专属性和唯一性,我国的《民法总则》已经确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律地位,所有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具有现实的财产属性,故,被告人陈柏霖非法持有的域名等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人身、财产属性。
25.敦化市人民法院案号:()吉刑初13号
被盗取的被害人网络游戏中的“黄金”系在官方网络平台中充值相当的人民币购买获得,许欢涛、余伟琪盗取他人游戏中“黄金”后,出售获利,所盗取的被害人“黄金”具有财产价值,应属财物范畴,本案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26.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案号:()穗天法刑初字第号
西游游戏道具实质是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其价值具有时效性、变动性等特殊性,随着时间、投放量、游戏活动变化而波动,而玩家在网易公司设置的交易平台公开的交易,是玩家长期多人、多次、多笔的自发形成购买价格,实际为交易实时的市场普遍认可的价格,能相对公允的体现游戏道具的交易价值且有交易记录留存,属于有效的价格证明。故网易公司的财产损失是被告人徐某甲、尹某盗取游戏账户后销售游戏道具的变现数额。
27.丹阳市人民法院案号:()苏刑初号
被告人张珈豪利用“世界之钻”投资网站原始账号注册规律和漏洞,破解并使用被害人於某1、景某等投资人的账号、密码等身份认证信息,多次窃取账户内的虚拟财产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提现至其使用的银行账户,非法获利人民币20.35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珈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28.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案号:()苏刑初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旭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窃取虚拟财产并出售的方式,盗窃他人所有的财产,数额为人民币元,属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9.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案号:()沪刑初号
太平洋保险客户在“优享汇”网站注册后,其账户内的海贝积分可以直接兑换成京东钢镚,而京东钢镚可以抵扣京东商城的消费或支付,且兑换的京东钢镚永久有效。因此,被告人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海贝积分可以即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财产性利益,具有财产属性,属于盗窃罪或诈骗罪等侵财犯罪中的“财物”。
30.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案号:()东刑初字第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通过“钓鱼方法”秘密窃取他人的游戏装备并出售获利元,该游戏装备虽系虚拟财产,但游戏玩家对其投入了时间、资金、劳动才能产生,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具有财产属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31.常熟市人民法院案号:()熟刑二初字第号
经查,网络游戏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产业,网络游戏装备属玩家个人拥有,可通过网上出售、转让等方式进行交易,最终兑换成现实货币,具备财产性特征,亦应受法律保护。由于游戏装备存在于特定的网络环境中,其价值只对相应的游戏玩家有意义,故在评估机构无法估价的情况下,其价值宜通过玩家私下交易形成的“市场价格”来确定。
32.淅川县人民法院案号:()豫刑初号
本院认为,用户为获得某项虚拟物品,往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财物等,故对其价格综合参考运营商的定价、玩家投入成本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同时,因虚拟财产的特殊性,本院在量刑时,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酌定予以从宽考虑。
3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深中法刑二终字第号
涉案手机靓号作为特殊编排的手机号码,具有手机号码资源唯一性,系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换,本身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凝聚了权利人的可期待经济利益,也正因为手机靓号具有经济价值,被告人吴某才会使用诈骗手段获得涉案靓号,并以远远高于卡内预付费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全,故参照盗窃案件数额的认定方法,以销赃价格元及一部HTC手机的价值作为犯罪数额。
3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浙刑三终字第73号
Q币虽然是一种虚拟的符号,但欲得到这种虚拟符号,需支付一定的对价。Q币的背后体现着一定的货币价值,显然具有真实的财产性特点,属于财产的范畴。
35.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案号:()乌中刑初字第64号
网络虚拟财产毕竟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由于其虚拟、无形的特性,在处理时应与一般的财物有所区别,在量刑时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36.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案号:()吉24刑终号
经查,被盗取的被害人网络游戏中的“黄金”系在官方网络平台中充某相当的人民币购买获得,许某、余某盗取他人游戏中“黄金”后,出售获利,所盗取的被害人“黄金”具有财产价值,应属财物范畴,原审被告人许某、余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37.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沪一中刑终字第号
数据流量等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盗窃罪的对象本院认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包括具有价值与管理可能性的有体物、无体物及财产性利益。手机流量能否评价为盗窃罪对象的财物,主要看其是否有价值及管理可能性。手机流量是网络运营商承诺为使用者手机终端提供一定数量数据的服务,需要运营商人力、设备等成本的投入,其在进入流通领域后能够为运营商带来经济收益,被窃取后也会给运营商带来财产损失,具备财物的价值属性。而流量虽是一种无形服务,但运营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予以控制、分配及使用,具有管理可能性。因此,手机流量虽是网络运营商提供的一种电信服务,但同时也具备财物的基本特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能够作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此外,本院还注意到原判系以销赃数额来认定吴某某等人的犯罪数额。实践中,数据流量计费存在套餐价、非套餐价等多种计价形式,存在很大的价格区间,难以准确估价。同时,被害单位统计的损失数额与被告人的销赃数额通常也存在很大差异,本案中吴某某等人的销赃数额就远低于XX公司自报的损失数额。就盗窃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有关答复意见,盗窃互联网上网流量的,可以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该方法既遵循了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也考虑到数据流量难估价的问题,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既然能够以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那么上述意见也间接表明了数据流量能够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秘密窃取数据流量的能够以盗窃罪论处。综上,吴某某等人以非法制作、销售无限流量卡的形式秘密窃取XX公司数据流量,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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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虚拟财产作为计算机数据予以保护的裁判及其理由
1.慈溪市人民法院案号:()甬慈刑初字第号
(该案例不完全承认虚拟财产的财物属性,笔者将其归类为第二种司法实践观点)
游戏玩家获得虚拟财产主要通过以下二种方式:一是由游戏玩家通过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以在线升级方式获得;二是由游戏玩家用金钱以购买方式直接获得。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价值,是否受法律保护,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故对于通过第一种方式获得的虚拟财产的价值如何确定,无据可依;对于通过第二种方式获得的虚拟财产,因所有人系以真实货币为对价,通过交易取得虚拟财产,在该虚拟财产上已添附了现实的财产权利,故从财产保护的平等性出发,对窃取已添附财产权利的虚拟财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2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闽01刑终1号
上诉人肖颖在没有经过公司审批的情况下,利用之前管理维护公司计算机时获取的CD-KEY指令,通过公司电脑侵入公司开发的“英魂之刃”手游版游戏系统后台数据库,编辑程序指令(CD-KEY),给自己的游戏账户充入需要付费购买的游戏币“魔石”、“钻石”等虚拟财产,供自己游戏体验,其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通过输入删除、修改、增加操作指令盗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的行为,并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上诉人肖颖明知自己无权获取不属于自己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犯罪数额认定:上诉人肖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的行为侵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虽然虚拟财产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本院据此不认定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但上诉人肖颖的行为客观上损害了被害单位的利益,应受刑罚处罚,故认定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沪刑初号
第一,被告人动用的虚拟货币ETH不属于货币,不能认定系“资金”,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其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该规定体现了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于虚拟货币的定性,即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其相应的表现形式当然亦不属于资金。
第二,虚拟货币是虚拟商品、虚拟财产,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不能认定系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虚拟货币与刑法意义上的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虚拟货币不是实物,也无法进入现实世界,且缺乏稳定性,没有现实的效用性,其本身的特征依据现有法律难以构成刑法上的财物。
第三,虚拟货币实质上是动态的数据组合,可视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虚拟货币是依据特定的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其本身属于电子数据。
第四,依据现有法律宜将窃取等非法手段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中确定了将虚拟财产作为电子数据予以保护,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根据该意见,本案被告人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侵入公司电子钱包动用公司虚拟货币的行为,宜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案号:()京0刑初96号
网络游戏中道具、元宝等虚拟财产与传统意义上的财物存在明显差别,该虚拟财产的价值数额之认定缺乏能够被普遍接受的计算方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于非法获取此类数据的行为,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罚当其罪。
5.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号:()朝刑初字第号
犯罪对象为“游戏虚拟财产”,该对象缺乏现实财物的一般属性,不符合公众认知的一般意义上的公私财物,而“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实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杨×通过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而获取“游戏虚拟财产”,实质上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行为。
6.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案号:()扬广刑初字第号
被告人唐某、陈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扬州网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行的誉付通网络平台系统漏洞,在出售游戏点卡过程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诈骗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公私财物的含义及其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对刑法意义上的财物的认定只能建立在现有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本案涉及的网络游戏点卡系虚拟财产,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7.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案号:()浙刑初号(本案的二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浙03刑终号持相同观点)
首先,以太币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与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差别,将其解释为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物”,超出了司法解释的权限,将诈骗以太币认定为诈骗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故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其次,七部委公告仅否定以太币等“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并禁止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未否定私人持有以太币的合法性,也未禁止其成为私人间交付或流转的客体;我国民法总则第条有关“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等内容标志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正式进入民法调整和保护的范围,以太币是依据特定的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实质上是动态的数据组合,其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依法属于刑法“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所保护的对象。
8.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粤刑初45号
将藏有“给力”木马病毒的文件发送给对方,从而控制对方进入游戏角色的操作进行强制交易或者直接登录对方的游戏账号,将对方的游戏金币或游戏装备直接转移到其本人的游戏角色中,最后通过向互联网的“游戏银商”(在互联网上专门经营游戏装备和游戏币购销的人员)销售变现获利。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与胡某结伙通过植入木马病毒的方式非法侵入、控制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且其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9.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案号:()闽刑初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颖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造成被害单位经济损失.38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后果特别严重。魔石是一种网络游戏币,只能通过游戏客户端入口的充值渠道充值兑换(购买)获得,虽然其没有流通性,但是具备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是通过网络运营商出售的虚拟财产,可以用销售价格计算其价值。在该游戏对社会公开的销售过程中,用人民币充值魔石存在多种兑换比例,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取用最少量的人民币充值最多魔石的兑换比例计算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10.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案号:()豫96刑终7号
涉案的虚拟财产与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差别,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按照法律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依法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对于被害人损失价值,从被害人购入价格、上诉人变卖价格、案发时交易平台价格这三个价格中,根据有利于上诉人的原则,选取了最低值即被害人购入价格来认定是适当的。
11.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闽02刑终41号
公诉机关抗诉提出,原判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性不能全面评价张嘉阳增加、修改数据、倒卖获利等行为。张嘉阳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游戏系统的运行和平衡,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而且侵害了新游公司的财产收益,应当择重罪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罚。
12.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案号:()闽刑初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双、马锡铭编写扫号撞库软件,伙同被告人周泽星、莫立志、贾潘、谢胜非法获取他人游戏账号密码,盗取账户内游戏币、装备等出售获利,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1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案号:()闽刑初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谭某某、陈某窃取他人游戏账户内的游戏币属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其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将游戏币解释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公私财物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本案被告人周某某、谭某某、陈某的行为构成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14.枣阳市人民法院案号:()鄂0刑初72号
经审理查明,马韬获取他人信箱账号及密码后非法侵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过截图、变更ID等手段,盗取他人APP充值卡信息及ID账户,致使被害人失去对相关APP充值卡信息及ID账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造成损失余万元,属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15.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案号:粤0刑初2号
辩护意见:瑞波币价值无法确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虚拟货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树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本案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16.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鲁刑初24号
本院认为,网络或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缺乏现实财物的一般属性,不符合公众认知的一般意义上的公私财物,其实质系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被告人迟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17.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案号:()包刑初字第号
一般情况,盗窃罪犯罪对象中的“财物”是指现实生活中,可被实际控制、占有和支配,具有一定价值的有体物或有形财产。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电力、自来水、然气、票据等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亦可作为到盗窃犯罪对象。但由于网络或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和“货币”缺乏现实财物的一般属性,不符合公众认知的一般意义上的公私财物,故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将虚拟财物作为盗窃犯罪的对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人张磊通过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而获取“游戏虚拟财产”,实质上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行为,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18.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案号:()深南法刑初字第56号
对刑法意义上财物的认定只能建立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财物通常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其经济价值能够以客观的价值尺度进行衡量。QQ号码是一种即时通信服务代码,其表现形式是多个阿拉伯数字的组合,是由用户向腾讯公司申请,并在接受有关协议后,由腾讯公司派发给用户。注册用户通过QQ号码及设定的密码确定用户在互联网上的身份,并通过腾讯公司提供的QQ软件在互联网中实现与他人文字、语音、视频交流和网络游戏等功能,其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服务,并且这种服务自申请QQ号码时起通常就是免费的。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的QQ用户在申请QQ号码和实现QQ软件功能过程中向腾讯公司是否支付和支付了多少费用,也没有证实QQ号码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经济价值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公诉机关指控盗窃罪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控方认为“其他财产”是指《刑法》第九十二条所列财产以外的所有其他财产,并将QQ号码归为“其他财产”。辩方则认为“其他财产”仅指与股份等并列而未罗列的其他财产权利凭证,QQ号码不属于“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中的“其他财产”应当包含哪些内容,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确定。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财物”的内涵和外延均有明确的界定,但尚未明文将QQ号码等网络帐号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据此,公诉机关指控中的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侵犯财产罪的法律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19.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案号:()二七刑初字第号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但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尚未将QQ号码等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
20.临海市人民法院案号:()台临刑初字第号
该游戏币系虚拟财产,其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本案中,存储于游戏账号中的游戏币实际上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二被告人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游戏数据,具备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罪的客观方面,故对二被告人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
21.容城县人民法院案号:()容刑初字第58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欧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涉案网络游戏装备为虚拟财产,其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本质为电磁记录、电子数据,只能存在于特定的网络环境中,其价值没有被普遍接受的价值计算方式,故以被告人销赃获利数额确定被告人刑罚。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22.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宿中刑终字第号
原审被告人岳某等人窃取他人“魔兽世界”游戏账号内的游戏金币属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其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将游戏金币解释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公私财物”缺乏法律依据。
23.乐清市人民法院案号:()浙刑初号
本案所涉的“英雄联盟”网吧特权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其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将网吧特权解释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公私财物”缺乏法律依据。
2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案号:()豫0刑初号
因被调增的积分系虚拟财产,其法律属性应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将积分解释为盗窃罪中的“公私财物”缺乏法律依据。
其他相同的裁判还有:
青阳县人民法院案号:()青刑初字第号;丰县人民法院案号:()苏刑初号;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案号:()沈和刑初字第号;济源市人民法院案号:()豫刑初35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粤刑初号;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案号:()闽刑初79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案号()渝刑初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珠中法刑一终字第46号;涟水县人民法院案号:()涟刑初字第号;涟水县人民法院案号:()涟刑初字第号;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案号:()苏刑初号;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案号:()珠香法刑初字第号;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案号:()姑苏刑初字第号;芜湖县人民法院案号:()芜刑初字第号;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案号:()闽刑初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号:()京刑初号。
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并不统一,甚至在同一个地方法院先后都会存在不同裁判。那么,这种不同裁判背后究竟蕴含着何种不一致的观念?或者说,争议是如何产生的呢?如前所述,笔者认为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对虚拟财产的理解,因此,笔者将在下文具体阐述虚拟财产的有关内容......
叶谋发愿我们不负法治!